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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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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之申請限制如下:
(一)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每三年補助一次,主管機關並得
      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了解補助運作情況。
(二)對於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六年以上
      者,不再予以補助。但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並
      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
    依法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屬政府設立、推動者
    ,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
    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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