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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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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利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之遂行,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
    署應辦理輔導作業如下:
(一)委辦業務說明會:本部應於本計畫生效日起十日內辦理委辦業務說
      明會,並由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協助直轄市政府瞭解委辦就業中心業
      務內容、績效指標、人員配置、設備租賃及財產提供使用、經費額
      度及編列方式等。
(二)委辦業務教育訓練: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經核定後,本部發展
      署應辦理教育訓練,協助直轄市政府了解就業服務及各項計畫之服
      務流程及相關規定,以保障服務品質。
(三)評核小組評核建議:評核小組應就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及執行
      情形,定期提供評核意見。
(四)於本部委辦直轄市政府前,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應與直轄市政府個別
      訂定時間,完成業務移交及財產使用點交。
(五)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就委辦業務及績效指標,進行業務輔導與座談交
      流。直轄市政府應配合參與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所邀集之相關教育訓
      練課程、區域勞動力發展或業務聯繫會報等相關會議或活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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