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直轄市政府於委辦期間,應接受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就委辦事項之作 業指導、管控及評估查核,委辦就業中心相關績效目標由本部發展 署各分署逐年訂定之。另為利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督導 考核,直轄市政府應備置執行業務所需之各類文件,並依本部發展 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業務需要提供相關彙整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