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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12
十二、直轄市政府於委辦期間,應接受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就委辦事項之作
      業指導、管控及評估查核,委辦就業中心相關績效目標由本部發展
      署各分署逐年訂定之。另為利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督導
      考核,直轄市政府應備置執行業務所需之各類文件,並依本部發展
      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業務需要提供相關彙整表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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