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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13
十三、直轄市政府每月應函報執行績效予本部發展署各分署,並副知本部
      發展署。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檢視辦理情形後,應將檢視結果函復直
      轄市政府,並副知本部發展署。
      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得視實際需要,對直轄市政府進行
      輔導訪視,直轄市政府應予配合,並依所提意見改善。
      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應依各計畫評量標準,辦理督導考
      核。
      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及本部發展署應將督導考核結果及改善情形提報
      評核小組,作為整體評核項目之一。
      督導考核相關規定未盡事宜,本部發展署得另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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