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直轄市政府應於委辦期間屆滿或終止委辦後六十日內,將所完成之
工作、辦理進度與未完成案件等相關公文檔案及資料移交本部發展
署各分署、退還賸餘款項及辦理財產點交,由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接
續處理。移交後所生爭議可歸責於直轄市政府者,直轄市政府應負
相關責任。
直轄市政府應於委辦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就執行成效及後續規劃準
備,向本部發展署提出說明報告;逾期未提報者,視同放棄接辦,
由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收回辦理。
經評核小組整體評核後,由本部發展署陳報本部評核結果,以決定
委辦期間屆滿後之辦理方式。本部發展署並應於委辦期間屆滿前三
個月,以書面通知直轄市政府決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