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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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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直轄市政府於委辦期間屆滿後,後續辦理方式如下:
  (一)接辦:經評估執行成效良好,且具經費自籌能力者,同意由直轄
        市政府接辦。
  (二)收回:經評估執行成效不佳,或未具經費自籌能力者,不再繼續
        委辦,由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收回辦理。
  (三)繼續委辦:經評估執行成效良好,且雙方同意繼續委辦者,由本
        部繼續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並由本部發展署規劃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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