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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16
十六、本計畫委辦目標為:
  (一)透過委辦作業,輔導直轄市政府辦理失業認定、就業諮詢及外勞
        國內求才等相關就業服務業務,並累積相關執行經驗,俾於委辦
        期間屆滿後,直轄市政府得以順利承接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於原區
        域所提供之相關就業服務業務。
  (二)運用輔導評核作業,評估直轄市政府執行業務之品質,及整合區
        域資源與運籌之能力,俾作為後續直轄市政府得否接辦之依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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