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本計畫委辦經費來源以就業安定基金支應為主,另涉及執行就業保 險法相關業務經費之部分,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並分別提報該二 基金管(監)理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本計畫年度委辦經費額度,以本部發展署各分署該就業中心一百零 四年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預算經費數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