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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17
十七、本計畫委辦經費來源以就業安定基金支應為主,另涉及執行就業保
      險法相關業務經費之部分,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並分別提報該二
      基金管(監)理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本計畫年度委辦經費額度,以本部發展署各分署該就業中心一百零
      四年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預算經費數額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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