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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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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及公告等相關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部發展署):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推動事項。
      2.本計畫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3.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之複審作業。
      4.服務模式、整體績效指標及各項計畫評量標準之訂定事項。
      5.評核小組成立及評核小組會議召開等相關事宜。
      6.其他與本計畫規劃、推動、督導等相關未盡事宜。
(三)本部發展署各分署:
      1.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之受理及初審事項。
      2.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執行之輔導事項,並依本部發展署所定
        服務流程、績效指標及各項計畫評量標準,協調直轄市政府因地
        制宜訂定合適之績效目標。
      3.不定期辦理輔導協助事宜,以提高直轄市政府執行效益。
      4.本計畫執行所需經費之編列、經費之核撥(銷)及輔導等事項。
(四)直轄市政府:
      1.本計畫所定委辦事項之辦理。
      2.配合本部發展署及本部發展署各分署辦理督導考核,並提供相關
        資料。
      3.依計畫核定之內容及時程辦理請款及核銷作業,並於年度結束後
        一個月內,函送辦理之年度成果報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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