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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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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發展署應組成評核小組,小組置委員五至九人,包括本部代表二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指派人員兼任之,另本部發展
    署及直轄市政府雙方推薦之專家學者三至七人,委員任期二年。
    評核小組每年召開評核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
    如下:
(一)針對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進行複審,並就計畫、評核項目及指
      標等研提建議。
(二)針對直轄市政府執行情形辦理評核(含直轄市政府違反本計畫或委
      辦契約規定之情形),並研提評核建議。
(三)於委辦期滿前,針對直轄市政府各項評核指標及應配合辦理事項進
      行整體評核,並依評核結果研提是否繼續委辦之建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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