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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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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為決定委辦就業中心業務之直轄市政府,應就各直轄市政府執行
    本計畫之能力進行評核。
    本部分二梯次受理直轄市政府委辦就業中心業務之申請,直轄市政府
    得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止及一百零
    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止之期間,以書面方式向
    直轄市政府所在地之本部發展署各分署提送工作計畫,並副知本部發
    展署,以利本部進行評估。
    前項工作計畫名稱統一訂定為「勞動部委辦○○政府○○就業中心執
    行工作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依據。
(二)目標。
(三)接受委辦期間及籌備工作期程規劃。
(四)服務項目及內容:包含為因應在地化服務需求,如何進行區域策略
      結合或分工合作之創新、加值服務等積極措施。
(五)辦理方式:包含辦公處所地點、櫃台及人力配置、空間及設備配置
      、原承攬及派遣人力工作權益保障、識別系統、資訊資料庫等。
(六)執行能力與預期績效:包含求職求才人數、推介就業人數、媒合成
      功人數、就業服務諮詢人數、各項計畫績效及相關質化評估指標等
      。
(七)經費概算表及各項經費分攤表:如自有公務預算、就業安定基金委
      辦費、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統籌分配款(10%)、就業保險
      基金等經費及比率,並應區分籌備期間及正式辦理期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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