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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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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受理直轄市政府工作計畫後,應於十五日內進行初
    審,並將初審結果提送本部發展署。
    本部發展署於接獲初審意見後,應於十五日內召開評核小組會議進行
    複審,必要時得要求提案之直轄市政府派員出席說明,直轄市政府應
    予配合。
    本部發展署進行複審後,應將審查意見陳報本部,由本部核定,並正
    式行文通知直轄市政府審查結果及意見。
    直轄市政府應確實依照核定之工作計畫執行,需變更者,應於事前敘
    明理由及變更事項內容,函送本部發展署各分署,經本部發展署各分
    署審核後送本部發展署,並報請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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