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部發展署各分署受理直轄市政府工作計畫後,應於十五日內進行初
審,並將初審結果提送本部發展署。
本部發展署於接獲初審意見後,應於十五日內召開評核小組會議進行
複審,必要時得要求提案之直轄市政府派員出席說明,直轄市政府應
予配合。
本部發展署進行複審後,應將審查意見陳報本部,由本部核定,並正
式行文通知直轄市政府審查結果及意見。
直轄市政府應確實依照核定之工作計畫執行,需變更者,應於事前敘
明理由及變更事項內容,函送本部發展署各分署,經本部發展署各分
署審核後送本部發展署,並報請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