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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7
七、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媒合服務。
(二)職業訓練諮詢與就業服務推廣、諮詢及推介相關業務之辦理。
(三)就業保險失業認定。
(四)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與求才證明核發、外籍勞工轉換及承
      接業務。
(五)轄區資源網絡之建立及推動。
(六)各項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七)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八)中央辦理促進國民就業事項(如中央各項促進就業津貼之辦理)。
(九)中央辦理各項因應天災或重大勞動市場變動等情事之相關就業措施
      。
(十)其他中央辦理有關就業中心業務事項(不含創業、技能檢定、多元
      就業開發方案審核作業及外勞直聘中心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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