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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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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直轄市政府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識別系統:就業中心識別標誌及色系,應依照本部發展署所定就業
      服務標誌及色系辦理,以建立政府就業服務一體形象。對外招牌、
      各式看版、文宣品等,均須明確標示「勞動部委辦辦理」等字樣,
      相關文宣品並應標示本部發展署台灣就業通及 0800777888 免付費
      諮詢專線電話等相關服務資源。
(二)求職求才資訊資料庫: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
      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並配合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應
      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為有效整合全國求職求才資訊,所有求
      職求才資料均應確實登錄於本部發展署「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
      統」,並辦理就業機會媒合與推介、清結與追蹤關懷,相關文件及
      資料應依法令規定妥為保存及保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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