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3
三、常見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類型之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新聞媒體工作者:
      1.因媒體工作性質特殊,常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或無須返回事
        業場所簽到退,致雇主不易認定工作時間及不易記載其出勤情形
        ,有關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起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處理
        及認定方式,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2.新聞媒體工作者常因突發之新聞事件,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接
        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進行新聞處理,勞工延長工作之起迄時
        間,以各種形式記錄,如發稿紀錄、行車紀錄或勞工自行製作之
        紀錄,並輔以通訊軟體、電話、對話或其他方式告知雇主,雇主
        應記載之。
      3.勞資雙方得約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免經雇主事前同意,於完成工
        作後,勞工應將工作起迄時間紀錄交付雇主,雇主應記載勞工回
        報之實際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
(二)電傳勞動工作者:
      1.本指導原則所稱之電傳勞動,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
        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之型態
        。
      2.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時間之分配,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並依約履行
        。又電傳勞動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
        間,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
        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
        傳雇主記載。
      3.因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場所多半非在雇主之事業場所,雇主對於
        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難以管控或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有關延長工
        作時間,應採事前申請或約定等方式為之。
(三)外勤業務員:
      1.外勤業務員可能僅有部分時間在固定之事業場所,或經常性在外
        工作,其主要工作時間常須配合客戶時間,例如保險業務員、不
        動產仲介經紀人員等。實務上,致雇主不易認定工作時間及不易
        記載其出勤情形。有關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起迄、延長工作時間
        (加班)之處理及認定方式,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
        作規則。
      2.出勤情形之記載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
        可輔以其他可資證明勞工出勤時間之紀錄文件或資訊檔案。勞工
        延長工作時間後,得以電腦、電話、對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
        記錄起迄時間,交付或告知雇主,雇主應記載之。
      3.外勤業務員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因工作需要接獲雇主要求延
        長工作時間時,於完成工作後,應將結束時間回報雇主,雇主應
        記載交付工作之起迄時間。外勤業務員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接
        獲客戶要求提供服務,應回報並徵得雇主同意,於工作完成後再
        將起迄時間回報雇主記載之。
(四)汽車駕駛:
      1.汽車駕駛,包括客車、貨車及主管之駕駛,其工作時間以實際工
        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
        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貨時間或其他
        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
      2.駕駛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為休息時
        間。
      3.客戶如要求增加行程,駕駛應回報並徵得雇主同意,於完成工作
        後,以勞資雙方約定之方式回報雇主,雇主應記載勞工延長工作
        時間紀錄。
      4.駕駛因行駛路線長短不一,交通離尖峰狀況差異甚大,其工作時
        間及休息時間與一般固定工時之勞工有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
        五條但書所定「連續性」工作,因具有一旦執行工作即無法中斷
        之特性,事業單位如有符合前開但書規定之情形,得於勞工工作
        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仍應至少一次給足三十分
        鐘。雇主是否確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
        ,得由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工作日誌等資料或訪談勞工以為判
        定。
      5.至於未行車之等候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及其工作時間如何計算
        ,應先釐清該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並得否自由利用,例
        如遊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某景點後,遊客下車至景點遊憩二小時
        ,該二小時期間,駕駛得自行利用者,得不認為是工作時間。至
        於有些許遊客停留於遊覽車上,該期間駕駛實際上無法自行利用
        ,應屬工作時間。
      6.汽車駕駛工作時間之紀錄,除輔以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駛車
        憑單(派車單)外,亦可輔以客戶簽收紀錄以為佐證。主管座車
        之主管,亦應負有記錄駕駛工作時間或簽認工作時間紀錄之義務
        。
(五)其他經常在外之工作者,在外工作時間之認定及記載,得參照本指
      導原則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三點第五款規定,雇主得與經常在外工作之工作者,參照本指導原則約定工時
處理及提供紀錄之最適作法,以減少勞資爭議,保障在外工作者勞動權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