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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認可訓練機構應將下列受訓人員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三年:
(一)簽到(簽退)紀錄(格式六)。
(二)出席或點名紀錄(格式七)。
(三)成績冊(格式八)。
(四)結業證書核發清冊(格式九)。
    前項第四款之結業證書核發清冊之書面及電子文件,應於結訓後三十
    日內函送職安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