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6
六、經認可辦理訓練之機構(以下簡稱認可訓練機構),由本部公告之。
    前項認可期間最長為三年;認可期間屆滿前九十日,訓練機構認有繼
    續辦理之必要者,應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