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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可訓練機構於辦理訓練時,應於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職安
    署備查:
(一)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一)。
(二)訓練課程表(格式二)。
(三)講師名冊(格式三)。
(四)受訓人員名冊(格式四)。
    前項受訓人員之對象,應以具工礦衛生技師資格者為優先,有招訓餘
    額時,得開放具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管理師或具甲級作業環境
    監測人員資格者,報名參加。
    第一項文件有變動者,應檢附更新事項於開訓前一日,報請職安署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