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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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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職務再設計時,應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輔導委員
    ,並提供下列諮詢及服務:
(一)提供雇主職務再設計諮詢服務。
(二)配合申請之實際需要,會同訪視及提供就業適應協助。
(三)提供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之訪視、規劃、設計之專業協助及指導工作
      。
(四)協助雇主從安全性、生產力、成本效益等面向考量,以最有利方式
      協助勞工穩定就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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