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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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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雇主所提申請案經核定後,有變更核定內容之情事,應說明變更之
      必要性,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重新核定後,始得依變更事項辦理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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