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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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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雇主經核定補助後,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現場、電話查核及評鑑,並提供本計畫
        相關文件備查。
  (二)經查核有缺失者,應依限完成改善。
  (三)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各項輔導追蹤事宜。
  (四)補助項目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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