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雇主於核定或受領補助後,經查有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得撤銷、廢止核定之一部或全部,已領取補助者,經撤銷
、廢止原核定之補助後,應予追繳:
(一)申請事項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雇主法定責任。
(二)未實際進用中高齡或高齡員工。
(三)僱用同一在職中高齡勞工於同一年度已領取政府機關身心障礙者
職務再設計或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之職務再設
計等相同性質之補助。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五)於查核發現有缺失者,經複查仍未改善。
(六)不實申領,經查屬實。
(七)違反勞工法令之相關規定。
(八)違反本計畫其他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款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
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一項不實申領者,除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並得對該雇主停止補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