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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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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雇主於核定或受領補助後,經查有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得撤銷、廢止核定之一部或全部,已領取補助者,經撤銷
      、廢止原核定之補助後,應予追繳:
  (一)申請事項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雇主法定責任。
  (二)未實際進用中高齡或高齡員工。
  (三)僱用同一在職中高齡勞工於同一年度已領取政府機關身心障礙者
        職務再設計或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之職務再設
        計等相同性質之補助。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五)於查核發現有缺失者,經複查仍未改善。
  (六)不實申領,經查屬實。
  (七)違反勞工法令之相關規定。
  (八)違反本計畫其他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款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
      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一項不實申領者,除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並得對該雇主停止補助二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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