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雇主應於所提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並本誠
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向原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申請補助並辦理核銷;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
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尚有結餘款或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
他衍生收入,應予繳回: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申請適用個案之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投保人投保證明文件及僱
用證明文件影本。但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
險之投保單位,應檢附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於
申請時已檢附者免附)
(四)成果報告正本。
(五)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正本。
(六)原始憑證正本。
前項應備文件未備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補正者,應於十四
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