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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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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對全額補助且有重複使用性質之輔具建立輔具
      回收機制,再行利用所補助之輔具。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會議決議應予回收之就業輔具,受補助單
      位於一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且未能進用有相同輔具需
      求之中高齡者,應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回收輔具,以備中高齡者
      轉換職場後重複使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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