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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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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
(二)高齡者:指年逾六十五歲之國民。
(三)雇主:指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
      校或團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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