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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1
一、保全業之保全人員業經核定公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
    定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
    性夜間工作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為確保該等勞工之合理工
    作時間,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相較於一般保全人員,勞動密度相對
    較高,爰為不同工時規範。為使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保全業之保全人
    員工作時間標準一致,特訂定本參考指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第一項內容,補充說明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一般保全人員不同工時規範之原
因及修正參考指引之理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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