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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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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維持適度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但年度休假不宜均以加給假日出勤工資方式實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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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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