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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17 條
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
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
個月。
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
,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二十日者不予發給補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一、租屋補助金之補助標準。
二、租屋補助金係按月補助,故於第二項明定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又末月期間逾二
    十日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如未滿二十日者,則不予發給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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