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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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9 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
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
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三、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三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之補助資格及條件。
二、為鼓勵未就業青年跨域就業、減少因距離所致之就業障礙,爰明定經諮詢推介至
    相當距離以上之地點就業,且因就業需每日交通往返者,得依規定申請核發異地
    就業交通補助金。
三、為認定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受僱,爰於第二項規定其起算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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