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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10 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對於必要資料之查詢、取得、處理及保管方式等
,應建立內部規範,依業務性質設定各級人員之存取權限,定期檢視其妥
適性,相關機制並應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機構查詢、取得、處理及保管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
必要資料,應建立內控機制之安全稽核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