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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4 條
當地主管機關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提供前條之必要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訂定當地主管機關取得必要資料之程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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