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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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一項同意書及申請書,當地主管機關應保存五年。
當地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查詢資料之紀錄應予保存及稽核,並定期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調閱相關資料進行抽查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一、第一項訂定收具事業單位書面同意書及申請書之單位,應保存書件期限。
二、第二項訂定當地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查詢之內容、時間及件數等紀錄應予保存
    及稽核,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查調。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