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13
十三、經本署核定補助之勞資團體,應於競賽結束後三十日內,且於當年
      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收據並彙整支用單據正本(黏貼憑證用紙
      頭註明受補助單位,並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如附件八至附件十二)及相關資料(大會手冊、得獎名單、出席人
      員簽到冊、活動照片及執行績效報告),報送技檢中心辦理請款。
      經本署核定補助之個人或組隊,應於競賽結束後三十日內,且於當
      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支用單據正本及相關文件、資料,報送
      技檢中心辦理請款,並由技檢中心製作補助清冊,將補助費用撥付
      至個人帳戶。
      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構)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
      (構)實際補(捐)助金額。
      第一項支用單據正本,於審核後,將支用單據正本依受補助對象退
      還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
      受補助之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經依規定退還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
      單據者,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並須配合技檢中心建立之控管訪
      視機制作成相關紀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