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經本署核定補助之勞資團體,應於競賽結束後三十日內,且於當年
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收據並彙整支用單據正本(黏貼憑證用紙
頭註明受補助單位,並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如附件八至附件十二)及相關資料(大會手冊、得獎名單、出席人
員簽到冊、活動照片及執行績效報告),報送技檢中心辦理請款。
經本署核定補助之個人或組隊,應於競賽結束後三十日內,且於當
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支用單據正本及相關文件、資料,報送
技檢中心辦理請款,並由技檢中心製作補助清冊,將補助費用撥付
至個人帳戶。
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構)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
(構)實際補(捐)助金額。
第一項支用單據正本,於審核後,將支用單據正本依受補助對象退
還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
受補助之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經依規定退還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
單據者,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並須配合技檢中心建立之控管訪
視機制作成相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