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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不予
      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並於三年內
      不予受理申請: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
  (二)以同一計畫書項目向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構)申請補助,或以
        其他機關(構)已核定補助之計畫書項目向技檢中心申請補助。
  (三)未依據本署核定之計畫書辦理競賽,經本署或技檢中心派員實地
        訪視查證屬實。
  (四)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
  (五)言行不當致損害國家形象聲譽情事。
  (六)經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三年之計算,以本署處分合法送達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之
      較早發生日,為期間之始日。
      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有第一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
      司法機關偵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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