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受理申請期間及執行期間如下: (一)受理申請期間:全國性技能競賽或國際性技能競賽辦理前四個月 至二個月間。 (二)執行期間: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 申請補助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至年度經費用罄時,即停止受理 。 未於受理申請期間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