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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受理申請期間及執行期間如下:
  (一)受理申請期間:全國性技能競賽或國際性技能競賽辦理前四個月
        至二個月間。
  (二)執行期間: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
      申請補助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至年度經費用罄時,即停止受理
      。
      未於受理申請期間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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