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勞資團體舉辦之競賽職類及個人或組隊參加之競賽職類,應與其所屬 行業或職業屬性相同,且以申請年度技能檢定或技能競賽已公告辦理 之相關職類為限。 同一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已向其他機關( 構)申請同項目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同一競賽職類,每年以補助一個勞資團體辦理一次全國性技能競賽或 國際性技能競賽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