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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招募許可函正本。但招募許可函未具引進效力者,應一併檢附入國
      引進許可函及名冊正本。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外國人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