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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規範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14
十四、第四點第十款所定顧問服務之管理及審查事項如下:
  (一)建立審查程序,並於一定期間內邀集相關顧問人員召開審查會議
        ,確保顧問服務之流程、過程與結果之適用性、適切性及有效性
        。
  (二)審查會議之討論,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1.委託服務之事業單位、主管機關及其他利害相關者之意見。
        2.申訴與客訴之處理過程及結果。
        3.矯正及預防措施之狀況。
        4.前次審查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結果及成效。
        5.可能影響顧問服務之作法、過程或品質變更。
  (三)審查會議之結論事項,應至少包括下列相關決定及措施:
        1.顧問服務相關程序之改善。
        2.顧問服務作法及過程有效性之改善。
  (四)審查會議、相關決定執行、進度管控及追蹤等,應留存紀錄,且
        至少保存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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