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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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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網絡機構經本署登錄後,因故欲退出,或有人員異動致資格條件不
      符時,應主動以函文向本署申請退出。
      網絡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將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且追繳已
      支給之部分或全部服務費:
  (一)申請資格文件或申領服務費之相關文件虛偽不實。
  (二)未使具第四點資格之專業人員親自辦理第五點服務。
  (三)因故致資格條件不符,未依前項規定辦理退出,而仍辦理服務。
  (四)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服務或完成紀錄或報告(建議)書,經通知
        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說明或無正當理由。
  (五)其他經事業單位或勞工提出違反商業機密或個人資料保護法,或
        不當推銷或收取費用,經查屬實,情節重大。
  (六)拒絕、規避或妨礙本署或統籌單位之查核。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之網絡機構,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
      申請為網絡機構。另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