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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網絡機構辦理之勞工健康服務類型、項目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臨廠健康服務類:
      1.服務內容:針對勞工人數二百九十九人以下之事業單位,依職業
        安全衛生法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提供職場健康危害評估、
        適性選配工、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諮詢、肌肉骨骼疾病預防、母
        性保護、勞工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中高齡勞工適性輔導
        、健康檢查異常之健康管理與指導、職務再設計、工作能力提升
        、職業災害後復工評估及工作環境改善等臨廠健康服務。
      2.服務基準量:每年須至少服務三家事業單位,每家事業單位每年
        臨廠健康服務至少三次。
      3.服務方式:
     (1)每次服務時間至少二小時以上(不含交通時間)。
     (2)事業單位當年度第一次之臨廠健康服務,應由所聘從事勞工健
          康服務之醫師,及具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職業衛生等實務能
          力者,共同臨廠辦理全職場職業健康危害評估。但前一年度已
          完成評估且經各該轄區勞健中心審核無實施評估之需求者,不
          在此限。後續服務得依事業單位之需求與服務內容,邀請具有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職業衛生、人因工程、職能治療、物理治
          療、心理(諮商)輔導等實務能力者(以下簡稱實務專業人員
          ),共同辦理之;其實務專業人員之遴請,以勞健中心建置之
          在地化專家資料庫為限。
     (3)同一事業單位之各次臨廠健康服務,應至少有一人為相同成員
          。
     (4)應於臨廠服務前七日填報臨廠健康服務人員、主要服務內容及
          排程等規劃資料,送各該轄區勞健中心核可;規劃資料因故異
          動者,亦同;未經核可者,該次臨廠健康服務不支給服務費。
      4.製作紀錄:
     (1)每次服務後七日內,應依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與服務網絡辦理臨
          廠健康服務之作業流程及標準(以下簡稱作業標準)撰寫(或
          上傳)服務紀錄。
     (2)應於臨廠服務後之三十日內完成臨廠健康服務建議報告書,並
          提供予事業單位及各該轄區勞健中心。
(二)勞工個人健康諮詢服務類:
      1.服務內容:針對勞工健康需求,提供適性配工、健檢異常指導與
        評估建議、不法侵害預防、工作相關疾病預防、肌肉骨骼疾病預
        防、母性保護、中高齡勞工適性、職務再設計、工作能力提升與
        職業災害後復工等之個別評估及諮詢;需依據勞工之諮詢需求,
        由不同之專業人員提供服務,其分類如下:
     (1)適性配工諮詢服務: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職業災害後復
          工、母性健康保護、中高齡勞工、健康高風險勞工及特殊健檢
          結果異常等適性配工需求之專業諮詢服務。
     (2)心理性諮詢服務:經醫師評估有工作負荷相關預防之心理衛生
          諮商需求且應由心理師提供服務者,應透過各該轄區勞健中心
          協助轉介,同一勞工每年度以六次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專
          案審查後得予增加服務次數。
      2.服務方式:以網絡機構服務人員到廠,或勞工親至網絡機構接受
        服務,每人之服務時間,每次至少五十分鐘。
      3.製作紀錄:應於每次服務後十日內,依作業標準撰寫(或上傳)
        心理衛生諮商紀錄或適性評估建議報告書,並提供予勞工及各該
        轄區勞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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