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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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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網絡機構提供前點服務後,得經由轄區勞健中心向本署申請支給服務
    費,其支給標準如下,必要時,本部得調整之:
(一)臨廠健康服務類(以下均含紀錄與報告書撰寫):
      1.服務費用支給標準,依附表二規定。
      2.網絡機構依前點第一款第三目之二規定,另遴請相關實務專業人
        員共同辦理臨廠健康服務者,支給專家出席費每人每場次新臺幣
        二千元;至離島或偏遠地區提供服務者,依附表二規定,加給出
        席費及交通費。但甲類網絡機構另遴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或職業
        衛生之實務專業人員,不另支給上開費用。
(二)勞工個人健康諮詢服務類:
      1.勞工個人適性評估建議報告費:每份報告支給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2.心理衛生諮商紀錄報告費:每份報告支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臨廠健康服務當次已支給臨廠健康服務費者,不再支給勞工個人健
      康諮詢服務報告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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