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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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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網絡機構之申請登錄期間、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期間:由本署每年定期公告之,並依申請先後順序辦理,至當年度
      經費用罄為止。
(二)方式:符合第四點資格者,應檢具第三款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間內,
      依所在縣市別,按本署依前款公告所列各勞健中心服務區域,向各
      該轄區勞健中心提出申請;網絡機構類別或勞工健康服務類型變更
      時,亦同。但其申請時間不受前款期間之限制。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如格式一)。
      2.機構證明影本如下,但傷病診治網絡免附:
     (1)醫療機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證明。
     (2)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本部核發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
          務機構認可證明。
     (3)特殊機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開業
          執照證明。
      3.服務人員清冊(如格式二)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如下:
     (1)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執業執照、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資格或經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訓練合格證明、臨廠健康服務
          實務經驗證明。
     (2)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執業執照、經從事勞工健康服
          務護理人員訓練合格證明、臨廠健康服務實務經驗證明。
     (3)心理師:執業執照。
     (4)職業衛生管理師等其他專業人員:專業證照及臨廠健康服務實
          務經驗證明。
     (5)機構聘任各該服務人員之證明文件影本。
      4.提供勞工個人健康諮詢服務之相關規劃文件(含服務方式、時段
        、地點與聯絡資訊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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