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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8
八、申請之審查及登錄程序如下:
(一)各區勞健中心應於受理服務區內申請者之申請後五日內完成初審,
      並檢附各該申請文件送本署委託之非營利機構(以下簡稱統籌單位
      )進行複審。
(二)統籌單位應於收到各區勞健中心所送初審文件後十日內完成複審,
      將符合資格者,送本署核定後,登錄為網絡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