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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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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網絡機構服務費之申請及核計期間如下:
(一)服務費核計期間,自網絡機構經本署核定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為
      當年度勞工健康服務費核給期間,同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期間之勞工健康服務,列入翌年度服務費核算。
(二)申請時間:網絡機構應於每年四月一日、八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前
      ,填具服務費申領表,並備妥第三款應備文件,送各該轄區勞健中
      心彙整。
(三)應備文件(依實際服務情形檢附)如下:
      1.服務費用申領表(如格式三)。
      2.臨廠健康服務清冊(如格式四)及其服務紀錄與臨廠健康服務建
        議報告書。
      3.勞工個人健康諮詢服務之報告清冊(如格式五)及其諮商紀錄及
        勞工個人適性評估建議報告。
      4.領據正本(如格式六)。
      5.撥款帳戶影本,無帳戶影本者,應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申請專家出席費者,應檢附專家領收出席費之領據證明文件。
        網絡機構提出之文件不齊全者,各該轄區勞健中心應通知其於三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該次申領不予審核及支給費用。
    各區勞健中心應於每年四月五日、八月五日及十一月五日前,彙整第
    一項第三款資料送統籌單位審核。
    統籌單位應於收到前款資料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製作網絡機構
    服務費彙總表送本署核定後,辦理撥款作業。
    統籌單位或本署為辦理前項服務費之審查與核定事宜,得視需要邀請
    具職業醫學、職業衛生及健康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召
    開會議審查;必要時,並得至現場查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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