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參考原則所稱離職後競業禁止,指事業單位為保護第五點各款所定 利益,與受僱勞工約定,由雇主提供合理補償,勞工離職後於一定期 間或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該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 之業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