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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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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參考原則所稱離職後競業禁止,指事業單位為保護第五點各款所定
    利益,與受僱勞工約定,由雇主提供合理補償,勞工離職後於一定期
    間或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該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
    之業務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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