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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8
八、雇主無正當理由終止勞動契約或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
    勞動契約者,勞工得不適用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事業單位未為一部
    或全部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補償之給付者,亦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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