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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第 1 條
為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與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特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設置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本基金設立之目的及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一、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一,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並以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為保險人。
二、又一百零七年及一百零八年試辦初期,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給付支出,係以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之計畫週轉金支應,由勞工保險局以代收代付處理,尚未納入本基
    金。復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一百零九年度起,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預
    算納編於本基金,爰修正本條規定。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勞工保險業務」下之「職業災害保險業務
」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整合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爰修正
本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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