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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一百零七年及一百零八年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給付支出,係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之計畫週轉金支應,自一百零九年度起,其收支預算始納編於本基金,爰增訂第
    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定明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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