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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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
    支出。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
    辦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定各項
    給付、津貼、補助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本基金之用途。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管理
及保險給付,準用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並授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農民職
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規範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等事宜,爰增訂第四款規
定,定明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用途為支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
辦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並將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為第五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實施,係為整合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災害預防
及重建業務,以建構包括預防、補償及重建完整體系之職業災害保障制度,依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其用途包含該
法第二章保險給付支出、第六十二條編列之經費、第四章與第六章保險給付及津貼、
補助支出、審核保險給付必要費用等,爰配合修正第五款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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