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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零五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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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拔作業如下:
(一)推薦單位應於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以郵戳為憑)前,將推薦參
      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員之選拔表(如附表)、佐證資料(一式十
      份)、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參選人切結書正本(如附件一)及
      參選全國模範勞工選拔檢點表影本(如附件二)一份,以 A4 紙張
      格式,送達本部辦理選拔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另有關上開資料,概不退還,相關文件如有需要留存,請自行備
      份留存。
(二)本部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作業,應成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委員會」,其委員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全國
      模範勞工當選名單由選拔委員會決定之。